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芜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15日审议决定:接受凤为武辞去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职务。接受其辞去检察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